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單位概算、預算、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年度主管概算、預算、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三、動支第一、二預備金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事項。 四、專戶存款案件經費核撥、單據審核結報事項。 五、專戶存款案件記帳憑證之編製、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彙送及帳簿登錄、報表編製事項。 六、經費支用效果之查報及調整預算之建議事項。 七、本會暨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員額編制、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退休等事項。 八、預算經費動支案件之核簽登記事項。 九、內部經費審核及財物稽查事項。 十、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十一、支票之會簽、付款憑單之繕製、庫存現金、票據證券、零用金、其他財物盤點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十二、會計憑證之整理、保管與送審事項、會計憑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三、本會稽核小組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四、有關財物會計規章之研擬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彙核、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