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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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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計畫科: (一)原子能科技發展政策及方案之規劃、研擬、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原子能科技發展中長程計畫之規劃、彙整、推行及建檔事項。 (三)年度施政計畫之規劃、編審、聯繫及推行事項。 (四)國內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科技合作之規劃、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原子能研究機構設置之規劃及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審查、監督、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原子能科技專利權讓與及合作事項。 (七)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統籌事項。 (八)有關兩岸原子能事務交流之研辦事項。 (九)其他本會計畫相關事項。 二、管考科: (一)原子能科技發展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考事項。 (二)行政院院會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有關本會原子能科技之追蹤、管制事項。 (三)本會原子能科技重要方案、計畫、會議結論、出國報告及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本會原子能科技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本會原子能科技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項。 (六)本會原子能科技業務報告、列管案件進度報告之編印事項。 (七)其他本會管考相關事項。 三、國際事務科: (一)與國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科技合作之規劃、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國際原子能資料之蒐集事項。 (三)與原子能有關國際人士訪問之統籌聯絡事項。 (四)國內原子能學者專家出國考察、受訓及參加會議之聯繫及安排事項。 (五)與駐外相關單位及本會駐外人員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國際原子能會議之規劃、協調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本會國際事務相關事項。 四、編制科: (一)原子能科技人才儲訓之統籌事項。 (二)原子能科技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三)原子能展覽之籌劃、輔導及擬辦事項。 (四)原子能科學教育推廣與輔導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五)有關原子能資訊之溝通及相關研討會之擬辦事項。 (六)原子能科技資料之彙整及圖書、雜誌等管理事項。 (七)原子能書刊、出版品之編輯及出版之統籌事項。 (八)其他編訓相關事項。 五、緊急應變科: (一)核子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規範之蒐集與擬訂事項。 (二)核子設施緊急應變計畫相關之管制事項。 (三)與國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機構之技術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演習及相關人員訓練之督導事項。 (五)核子事故民眾防護措施規劃之督導事項。 (六)有關核子設施之核子損害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其他核子設施緊急應變相關事項。 六、核子保防科: (一)國際核子保防事務之聯繫、監督及擬辦事項。 (二)核子保防管制規範之蒐集與擬訂事項。 (三)核物料保防之監督、管制及視察事項。 (四)核子保防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研辦事項。 (五)核能高科技原料及產品輸入、輸出之審核及管制事項。 (六)其他核子保防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了綜合計畫處分設六科的掌理事項。其中,計畫科掌握原子能科技發展政策、計畫及相關合作事項;管考科則負責審核原子能科技計畫的執行與成果;國際事務科負責與國外的原子能科學機構進行協調合作;編制科則負責原子能科技人才培訓與資訊管理;緊急應變科則負責核子設施的緊急應變措施;核子保防科則負責國際核子保防事務的聯繫與監督。這些科室各自有不同的職掌與責任,并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中有明確的法源依據。這些規定可以提供對該法條的解釋和應用的參考,確定該法條在原告指控的行為中的適用情況。

  • 法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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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綜合計畫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計畫科: (一)原子能科技發展政策及方案之規劃、研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