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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 二、本中心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 三、本中心組織法規、編制員額、辦事細則事項。 四、本中心推動工作簡化、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五、本中心公務人力規劃、人才儲備、職務歸系事項。 六、本中心年度任用計畫、考試分發事項。 七、本中心公務人員任免遷調、銓審、請任、請免事項。 八、本中心服務證、職名章之發事項。 九、本中心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十、本中心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十一、本中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事項。 十二、本中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十三、本中心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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