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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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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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0條,捐助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 範例:捐助人將核能發展視為國家發展的重要議題,因此設立財團法人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核能產業的發展與推動。 二、財團法人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範例:財團法人的名稱為「原子能推廣基金會」,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並在各地設有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的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範例:捐助人為李先生,所捐基金財產包括現金及不動產,並由財團法人依照投資原則進行管理。 四、財團法人的組織、業務及其管理方法。 範例:財團法人的組織包括董事會、監事及秘書室等部門,業務範圍包括核能研究、推廣以及相關的教育活動,其管理方法則根據內部規章進行。 五、董事的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若有監事,則包括監事的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範例:董事的名額為九人,任期為三年,並由財團法人的會員進行選舉,解聘則需要經過會員的同意。若有監事,則監事的名額為三人,任期也為三年,同樣需要經過會員的選舉與同意進行解聘。 六、關於董事會的事項。 範例:董事會的事項包括召開會議的時間、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要求、議事程序等相關規定。 七、若有設定存立時期,則需要在捐助章程中明確記載。 範例:財團法人的存立時期為十年,即從設立之日起算,十年後財團法人自動解散。 在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的情況下,上述應記載事項如遺囑中沒有明確記載,則由遺囑執行人按照前述規定來制定捐助章程。 參考資料: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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