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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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查閱《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1條,根據該條規定,當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提出設立許可申請後,本會應聘請法律、原子能學者專家及選聘本會高級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對申請進行審議。審查小組經過審議後,如果認為申請符合許可條件,則發給設立許可文書;如果認為不符合許可條件,則需要敘明理由後駁回。然而,如果申請有可補正之情形,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舉例:假設某公司申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審查小組審議後認為該公司未滿足某項許可條件,因此駁回了設立申請。但是,審查小組也發現該公司可以在一個特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因此通知該公司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相關文件後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 第九條條文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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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