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3條的規定,所謂的財團法人是指受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並經許可設立登記,其目的是從事與原子能公益事業相關的財團法人。這表示在設立一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之前,必須要有捐助人捐助一定的財產,並經過許可設立登記程序方可成立財團法人。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