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取名稱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4條的规定,要设立的财团法人名称必须以「財團法人」开头。例如,一个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名字可以是「財團法人原子能企業」。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