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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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 前項基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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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設立財團法人時必須成立一筆基金,並且這個基金的金額必須足夠支持和運作財團法人的目的事業所需的經費。這個基金的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萬元。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有足夠的資金來執行他們的目的事業。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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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