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設二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有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 (二)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 (三)協助相關單位處理陳情請願。 (四)機密維護相關工作之協調、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政風預防事項。 二、第二科 (一)有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 (二)有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三)有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有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六)其他有關政風查處事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7-1 條規定了政風室的組織及職掌。根據這條規定,政風室設有兩個科,每個科負責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的職掌包括: (一)管理政風人員的人事事項。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三)協助處理相關單位的陳情請願。 (四)協調、推動和執行機密維護相關工作。 (五)其他政風預防事項。 第二科的職掌包括: (一)制定和宣導政風法令。 (二)預防、發掘和處理員工貪瀆不法行為的檢舉。 (三)提出政風改革建議。 (四)提出政風考核獎懲建議。 (五)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六)其他與政風調查和處理相關的事項。 這些職掌的目的是確保政風室能有效地管理和監督相關事務,並預防不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此條規定,政風室的職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人事管理、預防危害事件、制定和宣導法令、處理檢舉、財產申報等。政風室在這些事務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職責。 此參考資料為「政風室設置及管理條例」,下列是該條例之範例: 政風室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了政風室的設置和組織。根據該條例,政風室主要負責執行政風業務,並受到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和監督。這體現了政風室在組織結構中的地位和職責分工。 政風室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了政風人員的職責和事項。根據該條例,政風人員應按照機關長官的指示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同時受到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和監督。這顯示了政風人員對於執行公務以及遵守法律和紀律要求的高規範性和職責性。 政風室設置及管理條例的訂定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於政風室的設置、組織和職掌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和規範,有助於確保政風室的運作和功能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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