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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1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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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 二 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製品。 三 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器、磚瓦、玻璃。 四 其他經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條,該法條的管理範圍包括了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製品、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器、磚瓦、玻璃等物品及相關企業。此外,也包括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的其他項目。 作為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本身以及透過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所指定的相關條文或相關法規,以了解這些物品和企業在非常時期下的管理範圍。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些物品的管理範圍涵蓋了農產品、礦產品、工業產品和商業產品等範疇。例如,金、銀、鋼、鐵、銅、錫等金屬以及食糧、紙、木材等產品在非常時期下屬於經濟部管理的範圍。除此之外,經濟部也可以根據特定需求和情況呈准行政院指定其他的農礦工商項目進行管理。 最新資料來源: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民國29年) 參考範例:非常時期迫令活動期間,政府根據經濟部呈准行政院的指示,指定棉花、銀、金、食糧、紙等物品和相關企業進行管制,以確保這些重要資源和產品的合理供應和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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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1 條規定:「非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核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