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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02.07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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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範圍開分頁 ›
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 二 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製品。 三 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器、磚瓦、玻璃。 四 其他經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2管理事項之辦理機關開分頁 ›
本條例所定管理事項,有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經濟部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逕令或商同前項部會,命令地方官署分別管理。
4訂定標準開分頁 ›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就左列各款明定適當之標準: 一 生產或經營之方法。 二 原料之種類及存量。 三 工作時間及勞工待遇。 四 品質及產量、存量。 五 生產費用。 六 運銷方法。 七 售價及利潤。
5企業收歸公營開分頁 ›
經濟部為適應常時期之需要,經行政院准,得將左列各企業分別收歸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一 關於戰時必需之各礦業。 二 關於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 三 關於電氣事業。
8停歇業之限制開分頁 ›
各指定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經經濟部准,不得歇業、停業或停工,其已歇業、停業或停工者,經濟部得限期令其復業、復工。
19命令停業開分頁 ›
凡企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業: 一 所用原料為軍用必需者。 二 製造必需品,而所用原料供給缺乏者。 前項停業之企業,經濟部得將其土地、房屋、機器、動力、材料、工具等移作其他用途,因前條縮減範圍而其設備足供別用者,亦同。
25得予協助開分頁 ›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得視其需要,依左列各款予以協助,其依第八條令其復工、復業,第九條令其遷移,第十八條令其增資合併者,亦同。 一 資金之擴充。 二 材料之供給。 三 建設之規劃。 四 設備之補充。 五 技術之指導。 六 動力之供給調劑。 七 出品之運銷調劑。 八 勞工之供給調劑。
29利敵行為罪開分頁 ›
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以原料品或物品供給敵人者。 二 意圖得利而洩漏企業秘密於敵人者。 三 意圖損害國家之資源,而破壞國營或自己或他人所經營之倉庫、農場、礦場、工廠,致不堪使用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全文共 3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02.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