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9 條(命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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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企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業: 一 所用原料為軍用必需者。 二 製造非必需品,而所用原料供給缺乏者。 前項停業之企業,經濟部得將其土地、房屋、機器、動力、材料、工具等移作其他用途,因前條縮減範圍而其設備足供別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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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經濟部有權命令企業停業。根據該法條的兩項規定,一是當企業所使用的原料是軍方必需品時,經濟部可以令其停業;二是如果企業製造的產品不是必需品,而且所使用的原料供應不足時,經濟部也可以命令其停業。 根據2015年6月25日經濟部公告的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施行辦法,該施行辦法第8條規定,當戰時需求或經濟狀況需要,經濟部可以根據國防需求和原料供應情況,採取命令停業的措施。 例如,如果某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是軍方必需品,但原料供應不足,經濟部可以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命令該企業停業。同樣地,如果一家企業製造的產品不是必需品,但所使用的原料供應不足,經濟部也可以命令該企業停業。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施行辦法第13條所關於非常時期的定義,當國家進入戰時狀態或其他情況,經濟部可根據國家需要及資源供應情況進行措施。 總之,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9條,經濟部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命令企業停業,以滿足國家的戰時需求或因原料供應不足的情況。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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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