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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20奢侈品企業之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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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製造奢侈品或其他必要之企業,得分別限制或禁止之,並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0條,經濟部有權對製造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之企業進行限制或禁止。同時,條例中提到可以適用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該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當國家進入非常時期時,經濟部有權對製造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之企業進行管制,以保障國家的資源分配和經濟穩定。這可能包括限制產量、生產時間、銷售渠道等方面的措施。具體的限制或禁止將視實際情況而定,以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祉為主要考量。 參考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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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經濟部對於製造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之企業,得分別限制或禁止之,並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