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0 條(奢侈品企業之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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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製造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之企業,得分別限制或禁止之,並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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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0條,經濟部有權對製造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之企業進行限制或禁止。同時,條例中提到可以適用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該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當國家進入非常時期時,經濟部有權對製造奢侈品或其他非必要之企業進行管制,以保障國家的資源分配和經濟穩定。這可能包括限制產量、生產時間、銷售渠道等方面的措施。具體的限制或禁止將視實際情況而定,以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祉為主要考量。 參考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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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