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1 條(代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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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指定之企業,技術上或管理上有改善之必要,經令其改善而不改善時,經濟部得代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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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當指定企業在技術或管理上需要改善但拒絕進行改善時,經濟部有權代管該企業。這意味著經濟部可以暫時接管該企業的營運,並進行必要的改善措施。例如,如果一家礦業公司在經營上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且拒絕改善這些問題,經濟部可以代管該公司,並採取必要的措施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以確保公眾利益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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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