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8 條(命令變更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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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得因必要,分別令其增資、合併或縮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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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8條,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因為必要的原因,有權使其進行增資、合併或縮減經營範圍的措施。 參考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2110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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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