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7 條(平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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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對於指定之物品,得依公平價格,分別收買其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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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7條,經濟部可以根據公平價格的原則,對指定的物品進行全部或部分的收購。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應對非常時期的需求,保證物品的價格公正。例如,在戰爭期間,政府可以根據公平價格的標準,收購粮食等物品,確保市民的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並維持社會穩定。这條法律的內容需要參考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以理解具體的實施細節。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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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