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6 條(命令儲遷)
快速跳轉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物品,得因必要,令生產者或經營者儲藏或移置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在經濟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命令生產者或經營者將指定的物品進行儲藏或移置。這種命令的目的是為了應對非常時期對物資供應和管理的需求。例如,當社會面臨自然災害或重大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經濟部可以命令農民儲藏某些農作物或糧食,或者要求礦業企業移置或儲藏某些礦物資源,以確保供應穩定和國家安全。這項措施的適用範圍和執行方式可能根據具體的非常時期情況而有所變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