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5 條(禁售或平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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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指定之物品,得因必要分別為禁售或平價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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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所涉及的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5條為「禁售或平價處分」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經濟部可以對指定的物品進行禁售或平價處分,但必須有必要分別的理由。 根據相關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是為了因應緊急情況,如戰爭、天然災害等,保障國家經濟運作的順利。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維持經濟的穩定和公平,並確保必要的物品能夠適當分配和使用。 針對禁售或平價處分的概念,該條例並未提供具體的定義。然而,根據常理,禁售應該是指禁止或限制某些物品的銷售或交易,平價處分則指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將物品出售或分配。 具體範例方面,由於該條例並未具體列舉相關物品,使用者可以參考其他法律或法規中有關非常時期禁售或平價處分的具體規定。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政府可能會對口罩、酒精等物品實施禁售或平價處分,以確保公衛安全和社會秩序。 儘管如此,請注意我並未找到最新之參考資料來源以支持這一觀點,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細節。建議您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得更確切和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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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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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