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30 條(罷工怠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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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罷工、罷市或煽惑罷工、罷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怠工或煽惑怠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該條例,當有人違反該條例的規定,罷工、罷市或煽惑罷工、罷市時,最高可以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而如果是怠工或煽惑怠工,則可以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2018年修訂的《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當機關或單位發生集體行動,罷工、罷市或煽惑他人罷工、罷市時,如果被判定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可能面臨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一千元以下的罰金。而如果機關或單位的人員怠工或煽惑他人怠工,則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 第十一條條文
- 煽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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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