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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31投機、操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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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而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所得利益一倍至三倍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1條,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要支付所得利益一倍至三倍的罰金。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了下列行為為違法: 1. 投機行為; 2. 壟斷行為; 3. 其他操縱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在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1條中,針對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予以規範。這些行為如果被證實,將遭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要支付所得利益一倍至三倍的罰金。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非常時期利用投機行為獲利100萬元,那麼他將不僅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需要支付200萬至300萬元的罰金。

  • 第十二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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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而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所得利益一倍至三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