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32 條(違反各項命令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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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非無資力或已予協助而違反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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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2條,違反各項命令的處罰如下: 1. 非無資力或已予協助而違反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法條中,根據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是指在非常時期對農業、礦業、工業和商業領域進行管理的法規。根據第32條的規定,違反相應命令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具體處罰根據違反的命令不同而有所區別。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非常時期違反了依第八條規定發布的命令,該命令可能涉及農業領域的規定,例如限制農作物的種植範圍或種植方法。如果有人違反了這樣的命令,則可能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樣地,如果有人違反了依第十三條規定發布的命令,該命令可能涉及礦業領域的規定,例如限制特定礦產品的開採或使用。如果有人違反了這樣的命令,則可能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這些例子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解釋和案例解釋還需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確認。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非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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