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33 條(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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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四條之罪而涉及他法,其處罰較重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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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如果在犯罪行為中同時觸犯其他法律,且這些法律的處罰較重,則應從較重的法律規定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非常時期觸犯農業法和刑法的條款,而農業法對同一行為給予一年徒刑的刑罰,而刑法對同一行為給予三年徒刑的刑罰,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該罪犯應受到刑法的三年徒刑處罰,因為刑法的處罰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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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