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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29利敵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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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以原料品或物品供給敵人者。 二 意圖得利而洩漏企業秘密於敵人者。 三 意圖損害國家之資源,而破壞國營或自己或他人所經營之倉庫、農場、礦場、工廠,致不堪使用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9 條(利敵行為罪)規定了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特定行為之處罰,依法可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而言,該條約定了以下三種行為: 一、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以原料品或物品供給敵人者。 該行為指的是有意圖獲利,並將原料品或物品提供給敵人使用。若被指定之企業或物品的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故意提供供應給敵人,則可以被追究利敵行為罪。 二、意圖得利而洩漏企業秘密於敵人者。 該行為指的是具有敵對意圖並故意洩漏指定企業的商業秘密給敵人。若被指定之企業的負責人或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故意將企業機密洩漏給敵方,則可以被追究利敵行為罪。 三、意圖損害國家之資源,而破壞國營或自己或他人所經營之倉庫、農場、礦場、工廠,致不堪使用者。 該行為指的是故意破壞國家或指定企業所擁有、經營之倉庫、農場、礦場或工廠,導致其無法再正常使用。若被指定企業的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故意為了損害國家資源而破壞相關設施,則可以被追究利敵行為罪。 上述條款提到的「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刑度由法院依據具體情節依法判決。另外,該條還明確指出,未遂犯也將受到懲罰。 參考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9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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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以原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