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8 條(各項處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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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當因特定情況下,政府依照該條例第五條進行收歸、第六條進行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進行儲藏移置、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進行移用,或第二十四條進行收歸利用而致使特定人受到損失時,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 例如,如果因應抗戰需求,政府依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進行移用某一地區的農地用於軍事用途,導致該地的農民受到土地損失,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政府應該給予這些農民相應的補償。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條文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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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