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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28各項處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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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第五條規定收歸政府辦理,第六條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儲藏移置,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移用,或第二十四條收歸利用致受損失者,應予以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當因特定情況下,政府依照該條例第五條進行收歸、第六條進行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進行儲藏移置、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進行移用,或第二十四條進行收歸利用而致使特定人受到損失時,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 例如,如果因應抗戰需求,政府依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進行移用某一地區的農地用於軍事用途,導致該地的農民受到土地損失,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政府應該給予這些農民相應的補償。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條文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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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因依第五條規定收歸政府辦理,第六條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儲藏移置,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