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7 條(協助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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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規定之協助,經濟部得設調整機關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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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經濟部可以設立調整機關來協助執行前兩條規定。這意味著經濟部可以根據需要來設立相應的機構來協助處理非常時期的農礦工商事務。具體依據及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條法規相關的解釋或指引文件,以了解經濟部實際上是如何設立調整機關並進行協助工作的。參考資料可至經濟部相關網站或該法規的官方解釋文件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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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