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6 條(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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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戰區或鄰近戰區自動遷移之企業或物品,經濟部應隨時予以協助及便利,並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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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當戰區或鄰近戰區的企業或物品自動遷移時,經濟部應該隨時提供協助與便利,並可能提供保障。這意味著在非常時期,經濟部有責任幫助那些被迫遷移的企業或物品,包括提供相應的便利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具體提供協助和保障的方式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可根據相關政策與法規進一步落實和執行。 參考資料: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經濟部在非常時期應予以協助及便利,並得予以保障。這是為了保護在非常時期受到戰亂或戰區影響而遭遇困難的農礦工商業者和相關物品。具體的協助和保障措施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經濟部可以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以確保這些企業或物品在非常時期中能夠繼續運作或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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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