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5 條(得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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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得視其需要,依左列各款予以協助,其依第八條令其復工、復業,第九條令其遷移,第十八條令其增資合併者,亦同。 一 資金之擴充。 二 材料之供給。 三 建設之規劃。 四 設備之補充。 五 技術之指導。 六 動力之供給調劑。 七 出品之運銷調劑。 八 勞工之供給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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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經濟部對指定企業可以提供以下協助措施,包括資金擴充、材料供應、建設規劃、設備補充、技術指導、動力供應調劑、產品運銷調劑、勞工供應調劑等。這些協助措施可依照第8條令其復工復業、第9條令其遷移、第18條令其增資合併等情況而進行。關於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5條所規定的協助措施,以下提供參考案例: 例1: 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資金擴充措施,經濟部可以提供貸款、補助金或投資等方式幫助指定企業擴大資金規模。例如,某農業企業在非常時期遭受了重大損失,經濟部可以協助該企業申請貸款或提供補助金,以幫助其恢復經營活動。 例2: 根據該條第六款的動力供應調劑措施,經濟部可以調節動力供應,幫助指定企業解決能源供應不足的問題。例如,在能源供應不穩定的情況下,經濟部可以協助某礦業企業獲得穩定的動力供應,以確保其正常運營。 例3: 根據該條第八款的勞工供應調劑措施,經濟部可以協助指定企業獲得足夠的勞動力。例如,在某區域農場面臨勞工不足的情況下,經濟部可以提供人力資源,協助該農場順利進行種植和收成等工作。 以上案例只為例子,實際的協助措施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調整。詳細的資訊和申請程序,請參考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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