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4 條(發明或專利之收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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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特殊發明或專利者,經濟部得因必要,令其報告試驗,或禁止其公布或洩漏,並得收歸政府利用,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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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在特殊發明或專利的情況下,經濟部有權要求企業提交試驗報告,並可以禁止其公開或洩漏。同時,政府可以收歸該發明或專利,或者與企業進行合作投資。 參考資料: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2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10046)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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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