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4 條(訂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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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就左列各款明定適當之標準: 一 生產或經營之方法。 二 原料之種類及存量。 三 工作時間及勞工待遇。 四 品質及產量、存量。 五 生產費用。 六 運銷方法。 七 售價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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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4條,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可以根據以下各款明定適當的標準: 一、生產或經營之方法:經濟部可以制定相關標準,規定企業在生產或經營過程中應該遵守的方法,以確保生產或經營的正常運作。 二、原料之種類及存量:經濟部可以規定指定企業應該使用哪些種類的原料,以及所要求的原料存量,以確保生產的持續和品質的穩定。 三、工作時間及勞工待遇:經濟部可以制定相關標準,規定指定企業的工作時間和勞工待遇,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維持合理的工作條件。 四、品質及產量、存量:經濟部可以規定指定企業應該達到的產品品質標準,以及所要求的產量和存量,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供應的穩定性。 五、生產費用:經濟部可以制定相關標準,規定指定企業的生產費用的計算和控制方法,以確保生產成本的合理性。 六、運銷方法:經濟部可以規定指定企業應該遵循的運銷方法,以確保產品的合理流通和市場的穩定。 七、售價及利潤:經濟部可以制定相關標準,規定指定企業的產品售價和利潤的範圍和計算方式,以確保市場的公平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經濟部對於特定行業的規定,某家食品加工廠的原料種類及存量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供應的穩定性。另一個例子是,根據經濟部對於指定企業的工作時間及勞工待遇的規定,某家製造業公司必須確保勞工的工時不超過法定的上限,並提供合理的薪資和福利待遇。這些都是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4條所制定的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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