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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3專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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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分別專設機關執行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3條,經濟部可以對指定的企業或物品進行專設機關的執行管理事項。這表示當涉及到非常時期的農業、礦業、工商業的管理時,經濟部可以成立專門的機關來負責相關事項的執行和管理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經濟部在非常時期指定了某個特定的農業企業,要求該企業在特定時期內按照特定的規定處理農產品的進口和出口事務。為了確保這項管理事項的有效執行,經濟部成立了專門的機關,負責監督和規範該企業的相關行為,以確保農產品的適當處理和交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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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分別專設機關執行管理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