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5 條(企業收歸公營)
快速跳轉
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將左列各企業分別收歸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一 關於戰時必需之各礦業。 二 關於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 三 關於電氣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經濟部在非常時期經行政院核准後,有權收歸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關於戰時必需的各礦業。 這個條款意味著經濟部可以收歸政府辦理或者由政府投資合辦與戰時必需有關的各種礦業企業。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戰時必需的礦業能夠順利運作,以滿足國家的需求。 二、關於製造軍用品的各工業。 這項規定表示經濟部有權收歸政府辦理或者由政府投資合辦與製造軍用品有關的各種工業企業。這是為了確保在非常時期能夠有效地生產軍用品,以支持國家的防衛需求。 三、關於電氣事業。 根據這個條款,經濟部可以收歸政府辦理或者由政府投資合辦與電氣事業有關的企業。這包括發電、供電等電力相關的業務。這是為了確保能夠穩定供應電力,以滿足國家和人民的需求。 範例: 例如,如果在非常時期,某個礦業企業被認為是戰時必需的,經濟部可以根據這項條款將其收歸政府辦理或者由政府進行投資合辦,以確保該礦業企業能夠繼續運作,提供必要的資源支援國家的戰時需求。同樣地,如果某個工業企業是製造軍用品的必要環節,經濟部也可以根據這項法規收歸政府辦理或者由政府投資合辦該企業。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