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6 條(強制使用或征收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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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生產上之需要,對於私有荒地得強制使用或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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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為了適應非常時期的生產需要,經濟部可以對私有荒地進行強制使用或徵收。根據該條例,當國家處於非常時期並需要增加農業生產量時,如果有私有土地處於荒廢狀態,經濟部可以將其強制使用或徵收,以滿足國家生產的需求。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在非常時期能夠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在實際運作中,經濟部需依據非常時期的生產需求和私有荒地的情況,進行評估和決策。可能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積、耕作條件等。在徵收荒地時,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例如,土地徵收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在徵收過程中需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合理的補償和相應的程序保障。
- 非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法 第 88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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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