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7 條(直接經營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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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企業或物品為生活日用所必需者,經濟部應各地方之需要,得隨時分別種類、地域直接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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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7 條是指在非常時期,經濟部可以根據各地方的需要,隨時分別種類、地域直接經營一些被指定為生活日用所必需的企業或物品。根據這條法規,經濟部有權直接經營這些企業或物品,以確保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經濟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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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