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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8停歇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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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指定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經經濟部准,不得歇業、停業或停工,其已歇業、停業或停工者,經濟部得限期令其復業、復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指定企業及物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非經經濟部核准的情況下,不得歇業、停業或停工。如果已歇業、停業或停工,經濟部有權限期令其復業、復工。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5月22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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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各指定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非經經濟部核准,不得歇業、停業或停工,其已歇業、停業或停工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