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8 條(停歇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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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指定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非經經濟部核准,不得歇業、停業或停工,其已歇業、停業或停工者,經濟部得限期令其復業、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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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指定企業及物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非經經濟部核准的情況下,不得歇業、停業或停工。如果已歇業、停業或停工,經濟部有權限期令其復業、復工。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5月22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63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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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