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1 條(罷工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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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各企業之員工,不得罷市、罷工或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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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1條(罷工之禁止)規定,在非常時期下,指定各企業之員工不得罷市、罷工或怠工。該條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企業的正常運作。企業在非常時期面臨較大的壓力和挑戰,所以不得罷市、罷工或怠工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運轉。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1) 範例: 在非常時期,由於重大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對經濟和社會秩序產生嚴重影響,政府可能宣布非常時期,此時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1條的禁止罷工規定將生效。例如,當某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後,該地區的礦業企業不得違反該條例規定進行罷工,以確保勞動力的穩定供應和保證礦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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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