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2 條(投機、操縱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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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不得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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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2條,該條規定了指定企業及物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不得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防止企業或個人利用其市場優勢進行不當的投機或操縱行為,以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根據資料,為了避免投機或操縱行為,當局可能會對特定企業或物品進行監督和管理,以確保他們的行為符合法規。例如,在農產品市場中,當局可能會監控農產品價格和供應情況,以防止市場中的投機或操縱行為對市場和消費者造成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包括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執行細則或指導文件。例如,可以參考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的最新版本以及行政院相關機關針對該條例所發布的公告、通知或指引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提供有關該條例的更詳細的解釋和指導。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家農產品生產商或經營者被發現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當局可能會根據該條例對其進行調查和處罰。他們可以審查價格調整、供應控制或其他行為,以確定是否存在操縱市場的行為。如果被證明有違規行為,當局可以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限制措施,以確保市場的正常運作和公平競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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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