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3 條(進出口之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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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指定物品之輸入輸出,得因必要,分別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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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經濟部對於指定物品的進出口,可以根據必要性進行限制或禁止。根據此條例,如果經濟部認為某些物品的進出口對於特定時期的狀況具有不利影響或不安全,經濟部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限制或禁止該物品的進出口。在非常時期,這項法規允許經濟部對特定物品的進出口進行管理,以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3條 (民國57.4.17修正)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50002&FL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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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