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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10協助、收歸公營或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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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前二條之命令而確無資力復業、復工或遷移者,除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0條(協助、收歸公營或合辦)的規定,當受到前兩條命令的影響,確實沒有資力可以重新開業、復工或遷移時,除非依照第25條的規定外,可以適用第5條的規定。 参考资料: -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 tai l.aspx?pcode=L0070025)

  • 無資力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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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受前二條之命令而確無資力復業、復工或遷移者,除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第五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