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0 條(協助、收歸公營或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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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10條(協助、收歸公營或合辦)的規定,當受到前兩條命令的影響,確實沒有資力可以重新開業、復工或遷移時,除非依照第25條的規定外,可以適用第5條的規定。 参考资料: -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 tai l.aspx?pcode=L0070025)
- 無資力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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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