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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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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 納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 件處理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23條是指出總收文人員在處理公文時要注意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收文人員除了要進行例行的簽收、拆封和編號外,還要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一、凡是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公文,應該立即送出納處進行簽收或發給收據,然後再進行分辦。 例如,如果收到一份附有現金的公文,收文人員應該在收據上簽字並記下相應的金額,然後再將公文進行分發處理。 二、如果來文在公文封上沒有標明為機密文件,但在拆封後發現是機密文件,應該按照機密文件的處理程序送交秘書室指定的人員進行簽收和處理。 根據這一法規,如果一封來文在封面上沒有標明為機密文件,但在拆封後發現它是機密文件,收文人員應該將該文件交給秘書室指定的人員進行後續的處理,並且要求該人員簽收。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23條 (https://www.wra.gov.tw/003/Upload/26/relfile/0/2127/316749/de85f11b-11f3-42d3-88a7-6601b9433c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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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