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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文書處理與公文稽查

§ 19–3618

19
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20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22
本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 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 結案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23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 納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 件處理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24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 移文月日時。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按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26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27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不超過三天。 二、速件不超過五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七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案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 ,其時限得另訂之。
28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數七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一個月以上者機關首長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29
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查詢。
30
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31
稽查內容及重點如下: 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 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 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訂或調整。
32
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按月舉行,不定期稽查由稽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之。
36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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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