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數七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一個月以上者機關首長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果案情複雜,需要進行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並且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無法在前條定時限內辦出,可以依照以下展期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1. 展期天數在七日內的,由主管科長核定。 2. 展期天數在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單位主管核定。 3. 展期天數在一個月以上的,由機關首長核定。 此外,如果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應先與來文單位進行協調通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