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悉由稽查人員決定之。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33條,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是由稽查人員自行決定的。該條款沒有具體的規定或限制,意味著稽查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行判斷適用的稽查標準和稽查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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