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34條,稽查人員的指派是由局長負責的,並且該指派的人員應該是適當的。具體的指派方式及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該辦事細則其他條文或相關法規文件才能得到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