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36條的規定,機密文件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上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的文件,視為密件。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二、收到秘密文件時,應在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然後將文件原封送呈給局長拆閱。 參考範例:例如,當接收到一份被標示為機密的文件時,承辦人應在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該文件的相關細節,例如文件的標題、日期和發送人。 三、密稿由承辦人親自送交核判。 參考範例:例如,當一份秘密文件需要進行核判時,承辦人應將該文件親自送交給相關負責核判的人員進行審查。 四、密稿製作完成後,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繕 (印) 的過程。完成後,承辦人員應自行校對並將文件交給收發人員登記並送發,同時將原稿收回保存,並按照規定的程序歸檔。此外,在繕 (印) 過程中產生的廢紙和油印紙也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並進行燬銷。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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