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公文處理稽查的範圍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指處理與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的申請案件,例如民眾向水資源局提出申請,要求獲得某種特定權利或承擔某種特定義務。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指處理有關經費支付的案件,例如審查和批准支付水資源局相關項目的費用或補助金。 三、交辦案件:指被上級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交辦給水資源局處理的案件,要求水資源局進行調查、審查或採取其他必要行動。 這些範例資料可在經濟部水資源局的相關法規文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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