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報奉經濟部核准後實施之。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 55 條規定,該局可根據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並且組織章程需另行訂定,經經濟部核准後方可實施。根據該條規定,該局有權根據需要成立各種委員會來處理相關事務,並且委員會的組織章程需要獲得經濟部的核准方可實施。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與這條規定有直接相關的案例或裁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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