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文收發均應輸入電腦,分文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單位登記員簽收。各單位登記員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管,公文之送文、送會、移文、退文、陳核(判)、送繕、送檔等均應輸入電腦並列印送件單交受文單位簽收,在公文辦理期間可由電腦查詢公文流程及追蹤辦理情形。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5條的規定,該局進行公文收發時應輸入電腦,並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給單位登記員簽收。各單位登記員應在電腦中輸入承辦人員的姓名,並將公文的送文、送會、移文、退文、陳核(判)、送繕、送檔等事項均進行電腦輸入並列印送件單給受文單位簽收。在公文辦理的過程中,可以通過電腦查詢公文的流程和追蹤辦理情況。 根據以上情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5條明確規定了該局公文收發的電腦輸入和列印送件單的流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文的收發過程能夠被準確記錄和跟踪,提高辦公效率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