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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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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拆封後為密件者,應依密件送秘書室由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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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了總收文人員在處理文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其中,一項是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公文,應立即送給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發送收據,然後再進行分辦。另一項是如果來文在拆封後被視為密件,應由指定的人員在秘書室簽收並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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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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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