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簽收。 二、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承辦人員並輸入電腦列管。 三、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將移文或送會單位輸入電腦並同送件單隨文移送,受會單位應在電腦簽收。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將文件輸入電腦列管。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在電腦輸入後始送承辦人員辦理。 六、彙辦文件應以主案先行輸入電腦為主,其他各案按先後次序輸入電腦列管。 七、存查案件,應依一般程序陳判後輸入電腦,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7條的規定,單位收發登記員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在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上簽收。 2. 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到承辦人員並且在電腦上輸入列管。 3. 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將移文或送會單位輸入電腦並同時附上送件單隨文移送,受會單位應在電腦上簽收。 4. 創稿文件視為來文,仍需按照一般程序將文件輸入電腦列管。 5. 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時,應在電腦上輸入後送給承辦人員辦理。 6. 彙辦文件應以主案先行輸入電腦為主,其他各案按照先後次序輸入電腦列管。 7. 存查案件應按照一般程序陳判後輸入電腦,送給檔案室點收並歸檔。 以上回答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7條的規定,並參考最新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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