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8條規定,簽稿收發人員在辦理簽稿收發後的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時,應遵守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根據〈中央標準業務收發辦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簽稿收發人員應在收到文件後,將文件移交給相應的單位處理。例如,如果收到的文件屬於技術標準的範疇,簽稿收發人員就應該將文件交給標準科處理,然後按照該科的收發程序進一步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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