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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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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8條規定,簽稿收發人員在辦理簽稿收發後的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時,應遵守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根據〈中央標準業務收發辦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簽稿收發人員應在收到文件後,將文件移交給相應的單位處理。例如,如果收到的文件屬於技術標準的範疇,簽稿收發人員就應該將文件交給標準科處理,然後按照該科的收發程序進一步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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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規定:「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